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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建议

更新时间:2016-07-25 22:48:33  点击次数:11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累计交易规模为16亿元,而2015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就暴涨到近200亿元。同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网贷平台从2013年的1家增加到目前的40家,仅2015年7月和8月就有8家平台开始涉足融资租赁项目。在全部涉足融资租赁项目的网贷平台中,有部分平台为专业性的,也有一些大型的综合性平台涉足融资租赁项目。之所以有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看好融资租赁项目,除了网贷平台激烈竞争下细分发展需要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与融资租赁模式有着天然的契合基础。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互联网能够扩大其融资渠道,激活资金使用效率。融资租赁公司的传统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商业银行,以及少量的金融债和同业拆借。其资金不仅容易受到银行信贷限额的约束,更受审批放款流程慢的制约,而互联网融资模式能够极大的缩短融资流程、提高融资速度,还改变了其相对单一的融资来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突破资本管理约束和资产管理压力。
  
  对于互联网贷款平台而言,融资租赁公司较强的企业实力和强大的线下风控能力是其可靠的合作方。相比常与网络贷款平台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更高,同时其内控管理、项目评审等方面经验丰富,选择与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并签订诸如回购或担保协议,能够提高互联网企业的安全层级。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融资租赁模式及融资标的物是其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最重要的安全基础。融资租赁模式下明确的租赁物及互联网模式下对债权和收益权的转让机制,能够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进行多方位的保障。如果承租人逾期或者无法支付租金时,投资者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和网贷平台处置物权,以此弥补损失。
  
  鉴于融资租赁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肯定与鼓励,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结合将成为一种常态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存在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和业务障碍,需进行深入的讨论。
  
  第一,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接了融资租赁项目和个人投资者,但却无法对接资金的期限要求。一般而言,融资租赁项目涉及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而互联网金融以金额小,期限短为特点,造成资金供需两端出现错配问题,这也是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最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多数的互联网融资租赁标的金额在100万以内,期限在1年以内,并未完全发挥融资租赁“以小博大”的作用。要彻底解决期限和资金错配问题,应该实现期限的分级和债权的市场转让。例如将长期项目的收益期内的现金流按照期限拆分成不同起点的短期产品,并根据期限不同进行区别定价,而活跃的债权转让市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的流动性和长期性不匹配的问题。
  
  第二,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但仍需要法律和监管的支持。虽然互联网融资租赁遵循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定和要求,并且不管是债权转让模式还是收益期转让模式都在现实中通过法律合同的形式被广泛使用,但其法律依据并未完全落实。部分业务板块是依据民事诉讼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精神执行的,以促进公平市场交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角度考量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当前的《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存在冲突或并未说明,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突破执法部门通常的行为规范。随着十部委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具体的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必然会不断地被明确、完善和强化,从其发展本质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与调整将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
 
  第三,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但并未改变其融资贵问题。融资租赁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约为年利率6-8%,而通过互联网融资的成本至少要达到10%,如果再加上互联网平台的服务佣金、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等,企业需要承担的成本将更高。因此,如何进一步降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成为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下一步,互联网融资租赁应该在不牺牲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力求通过模式创新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同时,税务部门应在营改增改革下,逐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息差纳税原则,允许其进行税收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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